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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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4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68520599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波、周丽霞,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05月0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2民初53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万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84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05月2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浪漫和山花园北枫苑17幢的不动产,因有抵押,本院无益处分;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2执43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