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东保字第29号
申请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6号。
被申请人: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开发大道1277#(香格大厦)2801室。
申请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8615726.7元,或查封其同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案诉讼后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615726.7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