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地建设有限公司

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与宁波金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6民初5010号

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乐门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伟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冠敏,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婉婉,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金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广义路。

法定代表人:蒋尧飞。

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