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13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广义路,组织机构代码:14481509X。
法定代表人:蒋尧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可群,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新塘路**,组织机构代码:144799384。
法定代表人:岑友坤。
本院在执行(2018)浙0282民初14194号宁波金地建设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华威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宁波金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所以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82执13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红伟
审 判 员 袁 齐
审 判 员 叶海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徐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