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象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浙0225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宁波金地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宁波金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23)浙0225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金地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4)浙0225执51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