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锦佳建设有限公司

***与***、宁波锦佳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4民初184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住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秋雨,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凌,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住修水县。
被告:宁波锦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走马街广场26号021幢三楼3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70533618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宁波锦佳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宁波锦佳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