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温永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被告:永嘉县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胡志衡。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宁波力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方国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良诉被告**、***、永嘉县公路管理段、宁波力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方国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