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明州建设有限公司

***冠商贸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3277号 原告:***冠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MA28226X2G),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代机电市场2号楼A一173一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鄞州区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明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0480498X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158号(9一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冠商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明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受理。 被告答辩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本案不应由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于当事人排他性选择仲裁条款,则排除了法院对该民事案件和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冠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退回原告,案件保全费4780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