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明州建设有限公司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甬北商初字第108-3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英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下白沙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陶**,宁波市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明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158号(9-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英平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明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英平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54元,减半收取,计5927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4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师 兴 无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