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1财保331号
申请人:***大地基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69576G),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风华路**宁波大学科技服务大楼(孙荣良楼)********、三-四层全部。
法定代表人:钱宝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璐洁,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立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824560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兴骆路**1-2.**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李孟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大地基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宁波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0000元的财产。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大地基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地基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宁波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0000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大地基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晓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庞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