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2执470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大地基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257号50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69576G
法定代表人:钱宝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深慈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八塘北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67122886-6
法定代表人:王先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6113号宁波宁大地基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诉宁波深慈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宁波深慈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但一时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69396元,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886元、申请执行费8093.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282执47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寿森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