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禧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屋住宅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25417号 原告:***,男,199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屋住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向阳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811970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任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任项目经理。 被告:***,男,199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与被告禧屋家居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禧屋家居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屋住宅科技有限公司,故本院依法变更被告名称为***屋住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屋公司)。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禧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和解时间30日、延期举证30日,本院均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原告与被告禧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禧屋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的工资80000元;3.被告禧屋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64000元;4.被告***对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9日,原告进入被告禧屋公司处工作,被告禧屋公司安排原告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万科金城中央工地项目部工作,工作内容为**装修,月工资为8000元。2019年5月7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原告在项目工地工作时使用人字梯上隔层工作,完成工作后从隔层下来,原告的脚踩到人字梯时人字梯突然断开,原告从人字梯上直接摔下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下尺桡关节脱位;2.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原告现已办理出院手续回家休养,但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亦未支付任何工资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禧屋公司辩称,被告禧屋公司在广东省正常销售自身生产的**设备,因该设备需要进行组装,同事被告禧屋公司的工作人员离广东省较远且未在广东省组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无法就自身销售的产品进行及时组装,故被告禧屋公司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湛江市克林建筑有限公司签署《禧屋系统**年度安装合同》,约定由该司承接被告禧屋公司的**设备安装工作,并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金额结算。签署合同后,被告禧屋公司的后续设备安装工作均通过与湛江市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联系并结算,并未接触任何实际施工的人员,亦未对任何人员进行劳动人事管理,作出任何涉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禧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结清了原告所有工资,且原告的工伤医疗费被告***亦已支付完毕。被告***通过被告禧屋公司代原告购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但保险期、保额均不清楚。 原告举证如下: 1.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2082号仲裁裁决书(原件,1份)、网上立案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3.“禧屋**(36)”群聊记录[原件,原告的昵称是**,该群中还有***、冼阳林(昵称是大佬,是原告亲哥)、***(**,是原告堂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该群成员为被告派驻在佛山万科金域花园项目部的员工;群中员工的工作均由***安排。 4.“**工作进度群(34)”群聊记录(原件),证明原告承接的佛山万科金域花园项目部装修部分的工作进度工作群,原告为群成员,属于被告的员工;群中员工的工作均由***安排。 5.员工实名制通道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工作工地项目在佛山万科金域花园项目。 6.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入院记录、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检验报告单、心电图检查、佛山市中医院门诊病历(原件,各1份),证明原告在2019年5月7日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受伤以及受伤情况。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至6无异议,确认群中员工的工作均由被告***安排。 被告禧屋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2.禧屋系统**年度安装合同、附件三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协议书、附件四施工管理处罚条例、附件五安装质量保修书、17063-2佛山金域中央21#楼项目劳务工程确认单、工程项目安装费结算单(复印件,各1份)、发票(复印件,3份)。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禧屋公司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其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认定,禧屋公司和湛江市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真实签订了合同及内容,原告作为劳动者不知情,无法确认,且被告***也确认以禧屋公司名义为原告参加保险的。被告***对被告禧屋公司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合同是真实的,且已履行完毕,项目大概于2019年3月开工,至2019年12月完工,但尚有30-40万元质保金没有收齐。被告***对被告禧屋公司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经庭审,被告禧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6以及被告禧屋公司提交的证据1,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禧屋公司提交的证据2,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且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纳。 综合本院采纳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禧屋家居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是2014年3月2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智能家居设备、智能控制设备、整体**、整体厨房、集成家具的研发、设计、销售及上门安装;工业化住宅设计;装潢装饰材料、陶瓷制品、**洁具、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水暖器材、木制品的销售;整体**、整体厨房、集成家具的生产等,于2020年9月8日经核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为***屋住宅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湛江市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林公司)是2018年8月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 被告禧屋公司(甲方)作为发包方与案外人克林公司(乙方)作为承包方于2018年12月30日签订《禧屋系统**年度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将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由乙方组织施工,由甲方按照《安装工程确认单》支付安装费等。 2019年4月20日开始,原告受被告***的安排到佛山市南海区万科金域中央项目从事洗手间内浴缸、便器、洗手台安装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按170元/天计算工资,工具由被告***提供。2019年5月7日下午,原告工作完毕后从人字梯下来,过程中踩断了人字梯并摔下导致右手手腕受伤。原告受伤后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下尺桡关节脱位、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至2019年5月10日出院,医疗费由被告***支付。出院后,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16日、22日、6月3日、4日、18日到佛山市中医院门诊治疗。 原告工作期间即2019年4月20日至5月7日期间的工资已由被告***支付完毕。 2019年4月20日,甲、乙双方签订《17063-2佛山金域中央21#楼项目劳务工程确认单》,安装费总额为663040元。甲、乙双方于签订《工程项目安装费结算单》。 2020年11月5日,案外人克林公司开具购买方为被告禧屋公司的安装费发票共计3份。 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追加克林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2020年5月,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禧屋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的工资80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64000元。该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208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关于原告与被告禧屋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以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其法律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纪律制度。本案中,原告没有与被告禧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原告是按照被告***的安排提供劳动,工具由***提供,并由***支付工资,原告并不受被告禧屋公司的支配和管理。故原告与被告禧屋公司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原告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院对原告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原告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主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均缺乏理据,本院予以驳回。至于原告要求追加克林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的问题,因不追加当事人亦不影响本案处理,故本院不予准许。被告禧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淑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