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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16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524ANF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7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屋住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811970X0。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湛江市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屋住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8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2日判决:一、确认***与克林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免交受理费。 克林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克林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予改判。一、本案一审庭审及另案(2020)粤0605民初25417号案中,可以证实向***支付劳动报酬的是***,与克林公司无关,况且***的劳动报酬是***先向***的哥哥冼阳林支付,再由冼阳林支付给***,可见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工资支付流程及特点。二、从管理主体看,***进入工作场所并不知道管理的主体,只知道是经其亲哥介绍,由***雇请,并由***安排工作,可见***不受克林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及管理。三、***在(2020)粤0605民初25417号案中明确雇请***是以***的名义雇请的,并非以克林公司的名义雇请。综上,克林公司上诉请求:1.确认克林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负担。 针对克林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克林公司的上诉。 针对克林公司的上诉,***屋公司未作答辩。 二审期间,克林公司、***及***屋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结合双方的诉辩及查明的事实,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克林公司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经查,一审期间双方的陈述以及***屋公司在(2020)粤0605民初25417号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屋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克林公司作为承包方于2018年12月30日签订《禧屋系统**年度安装合同》,约定***屋公司将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克林公司,***公司组织施工,***屋公司按照《安装工程确认单》支付安装费。上述两家公司又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17063-2佛山金域中央21#楼项目劳务工程确认单》,克林公司安装队于2019年4月15日进入佛山金域中央项目进行安装工作,工期30天。2019年4月20日开始,克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到佛山市南海区万科金域中央项目从事洗手间内浴缸、便器、洗手台安装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按170元/天计算工资,工具由***提供。***通过“禧屋**(36)”“**工作进度群(34)”微信工作群对包括***在内的佛山金域中央项目施工人员进行管理及工作安排。2019年5月7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由***及***的家属陪同送院治疗,医疗费由***支付。2019年4月20日至5月7日期间***的工资亦由***支付完毕。由此可见,克林公司转承包佛山金域中央项目的**安装工作,***在施工期内根据克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安排和管理,利用***提供的工具在克林公司指定的佛山金域中央项目地点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上述事实证明***与克林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克林公司承包的工地内从事克林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工作,且该工作是克林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克林公司亦向***支付受伤前的工资报酬;***与克林公司之间的关系具备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要件,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克林公司以***是***个人聘请为由,主***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克林公司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原审判决结合***受伤后未再到克林公司工作以及***因工作受伤后接受门诊治疗至2019年6月18日的事实,确认***与克林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6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克林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湛江市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 玲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禤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