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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屋住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5465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屋住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811970X0,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向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屋住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以劳务费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 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