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月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等生命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9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月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坤。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若涵。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新城为民服务中心综合楼4层433号。
法定代表人:贺延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茹,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延林,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日月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到居敬村。
法定代表人:吴昌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耀顶,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东,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志丹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志丹县事业综合大楼7楼4号。
法定代表人:李虎,系该局局长。
一审被告: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永康巷44号。
法定代表人:吴锦华,系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魏月莲、刘坤、刘若涵因与被申请人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宁波日月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志丹县交通运输局、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6民终2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月莲、刘坤、刘若涵申请再审称,依照《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延安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道路的建设方,宁波日月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方,二者应举证证明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二被申请人未设置弯道提醒标志,未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3条的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当时建设的路段完全不具备通行条件,作为建设方和施工方却开始试行,存在重大管理过错。事故发生地段车行道距离旁边深谷不足50公分,按照标准应当在事故发生路段安装防护栏,但事故路段未设置防护措施,导致在事故发生后,车辆无阻挡继续向前滑行摔下山谷。故二被申请人对乘车人刘小宏的死亡应当承担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
延安市交通运输局提交意见称,本案的事故发生路段不存在任何缺陷,本案的举证责任在申请人。志丹县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发路段路面平整,视线良好,路面无抛洒物,事故系因驾驶员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所致。”可见事故完全是因驾驶员操作不当所致。事发路段全程设置了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完全按照道路设计规范执行。在申请人提供的不到两分钟的视频中,在道路来车方向处设置有四、五处警示标志、限速标志。从交警队的勘验笔录可知,事故车辆是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时而冲向深谷,并非滑落至深谷。事发路段是乡村道路,也是周边唯一的出行道路,建设时也是一边施工一边通行,事故发生时该路段完全符合通行条件。故被申请人不存在管理和监管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宁波日月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其作为建设单位曾于2016年4月28日委托西安维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安装了一批警示牌,应交通局要求,于2018年9月5日制作安装了30块警示标牌,内容为全段限速30km/h、全段施工、车辆绕行、减速慢行等。由于公路建设工程规范标准进行了调整,未安装防护栏不是施工方的原因。事故的发生是司机刘小宏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严重超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致。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2月29日,姚向东乘坐刘小宏驾驶的陕A693KL车在志丹县义正镇龙泉寺牛湾子村公路处发生事故,造成姚向东、刘小宏死亡。志丹县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发路段路面平整,视线良好,路面无抛洒物,事故系因驾驶员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所致。”二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显示其在事发路段设置了相应警示标牌,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事故原因是驾驶员严重超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故二审法院判决二被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魏月莲、刘坤、刘若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月莲、刘坤、刘若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 萍
审判员 张树禄
审判员 董倩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