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月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志丹县交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25民初903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住靖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男,汉族,1951年1月9日出生,住靖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李树兰,女,汉族,1951年10月7日出生,住靖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男,汉族,2005年7月24日出生,住靖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姚宇,女,汉族,1997年9月24日出生,住靖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延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600016074311N。
法定代表人:贺延峰,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延林、王静茹,系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志丹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625016077782L。
法定代表人:李虎,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刘会强(实习),系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榆林市绥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677901265C。
法定代表人:王文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平,男,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公民代理,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住所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0405712C。
法定代表人:吴锦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系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日月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610130208R。
法定代表人:吴昌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系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兰、**、姚宇诉被告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志丹县交通运输局、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宁波日月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兰、**、姚宇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树兰、**、姚宇撤回对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乔冬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满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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