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月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宁波日月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志丹县交通局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5民初891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4月11日出生,住靖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男,汉族,1946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女,汉族,1946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男,汉族,2010年9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女,汉族,2017年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延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6000160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志丹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6250160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强(实习),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志丹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6911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榆林市绥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6779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公民代理,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住所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04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日月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6101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志丹县交通运输局、志丹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宁波日月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志丹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志丹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志丹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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