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荣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82民初13182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飞扬,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娜,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海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4735259X9。

法定代表人:王小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大榭信谊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13377510Y。

法定代表人:阮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5元,减半收取计490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 记员  岑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