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82民初13182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飞扬,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娜,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海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4735259X9。
法定代表人:王小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大榭信谊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13377510Y。
法定代表人:阮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5元,减半收取计490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 记员 岑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