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2民初13182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荣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4735259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荣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1337751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波荣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荣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5元,减半收取计490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