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荣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宁波荣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2民初11216号之二
原告:***,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7230595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波荣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4735259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荣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1337751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宁波荣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荣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12元,减半收取计4806元,保全费3426元,均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一七月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