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荣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顾光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宁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宁波荣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1号海曙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禾,该公司职工。
被告:顾光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荣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荣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波荣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荣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535.5元,由原告宁波荣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葛向斌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仇毓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