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4民初8030号
原告:顾红树,男,1975年4月8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阳小区一期4幢226-2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42587809。
法定代表人:何能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5月14日,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红树与被告宁波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红树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红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应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