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3885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B座7楼726、735、737、7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25613907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恒阳小区一期4幢226-2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42587809。
法定代表人:何能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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