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927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现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宁波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阳小区一期4幢226-2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42587809。
法定代表人:何能达,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与被告宁波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善道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