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8297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现住余姚市。
被告:宁波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阳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42587809。
法定代表人:何能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荣,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郑富乾,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杨健,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郑富乾、杨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科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范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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