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09-2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代理人:花恒胜,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飞峰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曙光,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合肥众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09-1号民事裁定,依法扣留了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0000元。因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