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2552号
原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
法定代表人:蔡征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飞,江苏常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樱,江苏常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飞峰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云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飞峰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