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民终2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科达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因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均不服宁波市**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波市**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波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施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