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2892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达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06072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