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04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达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14406072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02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