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盛厦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县宁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盛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海县宁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盛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宁商初字第1303号
原告:宁海县宁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余世红。
被告:宁波盛厦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02524-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宁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盛厦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县宁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由原告宁海县宁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水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