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盛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盛厦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1440号
原告:***,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宁波盛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702524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通,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第三人:***,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盛厦建设有限公司、***、**通、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