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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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5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2485B,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梅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大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CLYB33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和美城广场8号21-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大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2022)浙0205民初26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大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未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执1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