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平鑫紧固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5民初3517号
原告:宁波市江北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144223529P)。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号。
法定代表人:任自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继业,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平鑫紧固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17231885C)。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白米湾村。
法定代表人:金敬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江北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平鑫紧固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宁波市江北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江北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江北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江北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