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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伙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新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541号之一 原告 宁波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宁波市海曙区城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 宁波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223号(17-4)-(1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 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4年1月9日 撤诉时间 2024年1月24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