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541号之一
原告
宁波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宁波市海曙区城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
宁波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223号(17-4)-(1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
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4年1月9日
撤诉时间
2024年1月24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