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浙0212民初22499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某天门窗店(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童夏家村新村。
经营者:张某,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邬某。
王某,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村甬兴西路中端,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定作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25年7月10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诉讼请求一、被告宁波市鄞州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某天门窗店价款5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某天门窗店价款5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调解协议内容一、被告宁波市鄞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某天门窗店价款55000元;若被告宁波市鄞州某有限公司未按约足额履行,则原告宁波市鄞州某天门窗店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被告宁波市鄞州某有限公司还需加付自202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其未付价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某天门窗店价款55000元,该款由被告王某分期履行:自2026年起至2030年止于每年1月31日前各付10000元,余款5000元于2031年1月31日前履行完毕;若被告王某有任何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则未到期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原告宁波市鄞州某天门窗店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被告王某还需加付自202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其未付价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某有限公司负担625元,被告王某负担6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组织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