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5740号之二
申请人:衡水前进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南环路东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00655956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世纪耀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桑菊路66弄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473019X8。
法定代表人:**耀,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前进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世纪耀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作出的(2019)冀1102民初5740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世纪耀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现申请人衡水前进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世纪耀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世纪耀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