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5740号之一
原告:衡水前进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00655956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世纪耀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桑菊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473019X8。
法定代表人:**耀,总经理。
原告衡水前进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世纪耀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前进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世纪耀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2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衡水前进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