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世纪耀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波市鄞州世纪耀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12152号
原告:***,男,199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
被告:**,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市鄞州世纪耀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7473019X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44989392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
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分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世纪耀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致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XX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俞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