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执58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曙区蓝天路9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36994378F。(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鄞州区泰康中路468号豪如大厦1103室,蔡琪收)
法定代表人:俞根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琪,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良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大道中段1357号2009室(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169736851。
法定代表人:翁大潮,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良潮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良潮装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8868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555元、执行申请费12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良潮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良潮装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良潮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良潮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良潮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浙B×××××的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良潮装饰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截至2020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55元、执行申请费123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良潮装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良潮装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良潮装饰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良潮装饰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良潮装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82执58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叶海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 茅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