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甬鄞商初字第2815号
原告:宁波市久鼎担保有限公司
1-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殷家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功意,宁波市恒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
26196406223190),汉族,身份同下,住宁海县跃龙街道溪南
刘村一组52号。
委托代理人:应建华,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花时美服饰有限公司
2-8)。住所地:宁波市环城西路南段936号。
法定代表人:*伍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双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
3699437-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9号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久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
宁波花时美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双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久鼎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9
日以已与三被告在案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
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久鼎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
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准许原告宁波市久鼎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49元,减半收取计7
824.5元,由原告宁波市久鼎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