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5民初3598号
原告:宁波市宏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JQ1H18)。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兴689弄21号10幢112室托管5209(商务托管)。
法定代表人:王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朱品,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2561042415)。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横江路2号1幢134室。
法定代表人:陈丕民。
原告宁波市宏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因被告已支付涉诉货款,原告宁波市宏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要求撤诉并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同意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宏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