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1560号
原告:**,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宁波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启运路78号(86微电影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2561042415。
法定代表人:陈丕民。
被告:张敏,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  肖金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雅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