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1民初1155号
原告:***,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晗,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宁波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256104241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横江路2号1幢134室。
法定代表人:陈丕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提交撤诉申请书的方式明确表明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莉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刘钊滢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