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4775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横江路2号1幢1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2561042415。
法定代表人:陈丕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申 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 张哲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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