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余立预字第124-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傅兴灿,余姚市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委托代理人:褚凯凯,余姚市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山路4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施佰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