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7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北商初字第92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胡栋。
委托代理人:郭彪。
被告:***。
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陶书峰。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85元,减半收取计1059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