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7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余马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傅兴灿,余姚市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委托代理人:褚凯凯,余姚市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柴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13元,减半收取970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0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施佰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