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甬余民初字第3274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