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民初4017号之二
原告:宁波市鄞州承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芝兰董家小区内730号。组织机构代码:68800063-0。
法定代表人:倪永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益敏,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山路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726416769Q。
法定代表人:孙建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长代理人:沈忠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40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6621元,如冻结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他相等值的财产。现原告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6621元的冻结及对其他相财产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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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楼全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郑淑旖